利川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有效遏制流浪狗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消除流浪狗侵害我乡居民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我乡辖区开展捕杀流浪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机关单位和本乡镇辖区内的群众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圈养,拴狗绳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调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2.当狗在户外时,必须用皮带拴住,并由主人跟随。
3.进入公共场所(学校、医院、 *** 机关、街道、农贸市场等区域)的犬只,未拴系、圈养的,视为流浪犬。一旦发现,乡 *** 会组织捕杀。
4.捕杀的流浪狗由乡镇人民 *** 统一处理。如果狗主人认领,必须承担相关捕杀费用后才能领回。
5.因管理不善造成犬只伤害的,犬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阻挠、拒绝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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