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养犬管理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内个体禁养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体高标准,现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1.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cm的犬。成年人的身高是由狗站立时肩部更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决定的,如下图A段所示。
二、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下列35个品种的犬,以及与下列品种的杂交犬:
1.獒犬、雪橇犬、拳师犬、杜宾犬、大丹犬、大比利牛斯犬、纽芬兰犬、科蒙多犬和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犬;
2.阿富汗猎犬、巴瑟猎犬、寻血猎犬、俄罗斯牧羊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德国猎犬、猎鹿犬、魏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德国猎犬)
3.梗,如BedlingtonTerrier、BorderTerrier、BullTerrier、KerryBlueTerrier和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
4.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等非运动犬;
5.土佐、秋田、塞特等犬;
6.柴犬如中国田园犬。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地方性法规或者 *** 规章已经明确规定个人养犬标准的,从其规定;没有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