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绵阳养犬条例,限定区域
绵阳市二环以内,是养犬禁区。本通告中允许饲养的犬只,可以在限制区域内饲养。
二、绵阳市养犬管理规定,仅限于允许养犬的区域。
(一)允许个人饲养的犬类:允许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和导盲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观赏犬是指体型较小、性格温顺、有观赏价值、适合室内驯养、无攻击性的小型犬)
(二)允许单位养犬: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犬种不限,但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备案。
三、绵阳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绵阳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拴犬或圈养。
(二)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餐馆、学校、医院、幼儿园、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浴池、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绿道的时限为每天21时至次日8时。
(四)除小型出租车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5)带狗外出时,必须给狗拴上狗链或狗带(长度不超过3m),由成年人牵着。必要时应戴上口套,狗主人应携带犬只免疫证明。
(6)犬只不得散放,遛狗应远离人群,防止打扰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狗者不得携犬同行,以免发生狗打架和犬吠以及相互传染犬类疾病;当狗在户外排泄粪便时,狗主人应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遇有犬只咬伤或者抓伤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依法承担伤者的治疗费和其他损失。
(八)交易犬只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在规定的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卖狗。
(九)依法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理毛、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十)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牧兽医单位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四。绵阳市养犬规定,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只,开放犬、弃养犬、狂犬病和非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城管部门收容处置。
(二)未经批准养犬,不按规定饲养或者圈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整改,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卖狗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养犬,不按规定饲养或者圈养犬只,非法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限制养犬区犬只管理条例》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限制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五)非法设立犬类交易市场或者买卖、 *** 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类,或者非法设立犬类养殖场所、设立犬(动物)诊所、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当地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六)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让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驱赶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绵阳市养犬条例》规定,违反养犬管理有关规定,阻挠捕犬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凡不符合省市养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8年10月底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