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区(含船山区、遂宁经济开发区、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制区域)包括城市(镇)、郊区、工矿区、旅游区、港口、码头、车站等。
二、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确需在禁养区内的机关、科研单位、工厂、仓库饲养守护犬、研究犬、表演犬等犬只的,不受犬只类别限制,但必须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查备案并出具证明。
三、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城区每个区域的公安派出所都有养犬登记、发证点。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四、凡在市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到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市区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并领犬免疫证;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但免疫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要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强化免疫;免疫犬应当主动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实施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犬只出售、运输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犬只免疫和管理按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5.限养区内允许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犬只的牵绳不得超过3米。除导盲犬、协助犬、警犬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公共场所。
六、凡擅自饲养、不按规定拴养或圈养、非法带入公共场所的犬只,由辖区公安机关组织捕捉,并按照《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饲养动物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经警告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携犬外出应捆绑犬链(绳),犬只粪便排出室外,犬主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犬主进行处罚。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犬类交易场所,犬类交易必须在市区花鸟市场进行。成年犬(出生2个月以上)必须持有准养证和免疫证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经登记、免疫、检疫的犬只,严禁在犬只交易场所交易未经许可的犬只。
九、出售犬、狗皮、狗肉,必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怕水等异常情况的犬只应立即隔离并禁止移动,并及时报告船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犬只自然死亡或者被逮捕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家犬免疫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十、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公民。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