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整洁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百色市现状,决定在百色市开展犬类专项整治。公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的百色市区具体范围包括:百色高速路口以东至百色高速路口、百色孙东电站以西,城北一、二路以北至澄碧河水库路口,南至龙井新区建成区、开发区。
二、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防病,凭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才能进行饲养。
三、凡在百色市区的单位和个人养犬,一律实行圈养和在家栓系。禁止在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街道、车站、码头、休闲观光场所、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逗犬、遛犬、栓(套)犬。
四、因领证、检疫、免疫和诊疗需要携犬外出,需保留犬只免疫证的,只准携犬同行,并应把犬只装入大袋、犬笼,或为犬只戴上口套、束犬链。出门一定要有大人带领。应避开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采取措施防止狗咬伤他人。
五、不得虐待或遗弃犬只,犬只死亡后,犬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将犬只带出家门时,应随身携带垃圾袋,养犬人应立即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装袋清除。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让犬恐吓或攻击他人;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影响他人休息的犬吠。
七、禁止携犬和让犬只在河流、泉水等公共水域洗澡、游泳。
八、养犬人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九、养犬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卫生、市政、水产畜牧兽医、工商、交通等部门查处。没有《犬只准养证》、《家犬免疫证》或者免疫标志的犬只,以及未拴系、流浪的犬只,均为非法养犬,应当认定为野狗。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犬只进行捕杀,捕杀违法犬只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