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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1 02:26:03 57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补救的重点

(一)按规定到畜牧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向公安机关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养犬许可证;

(二)携犬出户时,携带登记证或者为犬只佩戴许可证,并使用牵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立即清除犬只粪便;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将犬只放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不得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 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宾馆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本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规范养犬区域

主城区东至光华大道,南至五环,西至丽华湖,北至马兰河。

规定养犬数量,禁止养犬品种。

在标准化养犬区,每户只准养一只宠物犬,禁止养烈性犬。

烈性犬包括:各种獒犬、雪橇犬、拳师犬、杜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纽芬兰犬、科莫多犬、罗威纳犬、、萨摩耶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巴山猎犬、警犬、俄罗斯牧羊犬、福勒犬、灵缇、猎鹿犬、威。

实行养犬登记免疫认证和年检制度。

未经备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化养犬区养犬。集中整治后,建立免疫、登记、年检的长效机制,以后每年进行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视为无证犬。

集中免疫、登记和注册时间:2019年9月5日-12月31日

及免疫登记、许可(执照)地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面的王德宠物诊所(大东门火车站旁)。

惩罚条例

根据《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违反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由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畜牧主管部门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反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收留犬只。

(三)携犬外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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