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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菏泽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1 01:31:28 99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保障市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树立文明、安全、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市区所有犬只一律拴养或圈养,不得干扰他人休息,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未进行有效拴养和防疫登记的户外犬只,视为流浪犬,由市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收容。

二、市区机关办公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教学区和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集中办公和居住区禁止养犬。除公安、科研等单位基于工作需要外,市区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养犬人应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带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发现患有狂犬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将病犬捕杀、焚烧。严禁出售或食用。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后,其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掩埋或者焚烧,不得随意丢弃。

4.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除客运出租车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盲人使用的导盲犬除外。不得携犬进入城市主要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市场、商场、商业街区、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赌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时,养犬人应及时清除。

五、城市管理、公安、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各自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让犬只恐吓他人、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携犬外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七、养犬人或犬主不服从管理,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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