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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1 01:01:47 15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高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防控狂犬病等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和良好的卫生环境,打造完美品牌高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犬只只能由住宅小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饲养,并经住宅小区2/3以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2.养犬需取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在指定地点办理的养犬登记证明。

三、除警犬、军犬、科研犬、表演犬、导盲犬等工作犬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犬类。

四、带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牵绳,并戴上口套,牵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有成年人牵引。

5.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所有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公共场所产生的犬只粪便,犬主应当及时清除。

七、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在城市公共场所放养犬只等畜禽的,由市城管局依法处置。流浪犬或无牵引的犬视为无主犬,由市城管局依法收容处置。任何人都可以当场抓住伤人的狗。

八、鼓励公众向公安、动物防疫、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市 *** 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九、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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