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养犬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并禁止犬只进入。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养犬,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罚。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擅自饲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捕杀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主动到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有证兽药经营单位进行免疫登记,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证和免疫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强制免疫,费用由养犬单位或个人承担,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自己的房屋或者区域内养犬,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避免影响和干扰附近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因养犬引发的扰民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悬挂免疫标志,拴系拴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行人。狗不允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在市区带犬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清除犬粪,保持公共环境清洁卫生。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携犬出户、不立即清理犬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7.如果狗咬、抓、舔等。并伤害他人的,犬主应立即将伤者送至辖区内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狂犬病暴露治疗门诊进行伤口处理和接种疫苗,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8.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9.养犬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社区、村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居民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或者向社区、村、单位反映情况,或者向公安、城管、农牧、卫生等部门举报。当事人拒绝、阻碍犬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