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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1 00:28:36 90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加强犬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养犬由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进行管理: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罚饲养人饲养的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宣传和指导养犬人做好狂犬病程序免疫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扰乱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犬外出时,应拴狗链(绳),由成年人牵领(未牵领的犬视为无主犬),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 *** 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商业街、餐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3)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导盲犬除外)。在司机同意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狗乘坐迷你出租车。狗乘电梯时应该避开高峰时间。

(4)随身携带清除狗粪的设备,及时清除狗粪。

(五)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禁止饲养不符合条件的犬只。

(七)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带犬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

(八)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三是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联合成立犬类整治专案组,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狗、狂犬病、流浪狗,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

四、养犬人只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一款,给予警告;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之一款,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劝导、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发现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时,应及时向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公众应当对不合格的大型犬和烈性犬进行处置。

九、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并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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