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州市养犬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乐清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将《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强制权委托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实施。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范围
乐清市限养区内(乐清市主城区及其他镇的街道建成区内)
第二,委托执法机关
受委托单位以受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乐清行政区域限养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工作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作,捕捉无主犬工作。具体事项有:
(一)行政许可。《养犬条例》第七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的养犬登记,包括受理、审核、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及其他相关事项。
(2)行政处罚。养犬条例第三十一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对养犬人未办理限制区域内犬只初始登记和未办理限制区域内犬只延续或者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包括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
(3)抓无主的狗。《养犬条例》第七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捕捉无主犬的工作,包括受理、现场捕捉、依法处置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委托执法的其他事项。
委托单位已将乐清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专用章委托给受托单位。
四、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期限为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5日(期满可续签)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热线:6188890
特此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