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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养犬管理条例 内江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17:10:56 175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内江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有效规范城市养犬行为,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8月7日,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农业与农村局、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四川省限制养犬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要求:

一、内江市(镇)、郊区、工矿区、旅游区、码头、车站为养犬禁区。限制区域内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成年犬身高不得超过35厘米。不允许携带烈性犬和大型犬。或者肢体严重残疾的盲人,每人限带一只导盲犬或者辅助犬。

第二,养狗人要把狗拴起来或者圈养起来。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置于犬笼、犬袋内或者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犬只牵绳牵领(牵绳长度不得超过3米);

(二)佩戴犬只标志;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立即清除犬只粪便;

(5)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除了小型出租车,你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当你带着狗乘坐微型出租车时,你应该得到司机和其他司机的同意。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时,不得进入下列区域:

(a)办公区、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候车室、商场;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场所;

(四)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携带盲人导盲犬、重度肢体残疾人助残犬的除外。

五、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的指定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并领取免疫证和免疫标志。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犬主应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垫付医疗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制区域内开设犬类养殖场所,开展犬类养殖业务。

八、养犬人携犬外出违反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款有关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养犬人携犬外出违反本公告第四条之一款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十、养犬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犬只。对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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