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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0 17:08:02 82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有效预防狂犬病危害人民健康,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市容市貌和社会公共秩序,鉴于中心城区犬只出入公共场所较为突出,猛犬、大型犬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广大市民强烈要求整改。根据《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限制养犬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城市(镇)、郊区、工矿区、旅游区、港口、

码头和车站是狗的禁区。限养区内只能饲养高度低于0.35米的小型观赏犬(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犬、表演犬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身高35厘米以上的凶猛犬、土狗等大型犬。

二、凡需在限制区域内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于9月1日前携犬到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犬只检测和免疫,并持动物免疫证到公安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登记盖章。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按规定定期接受畜牧部门的检测。

三、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栓系或圈养,栓系犬链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在中心城区,经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仅限于在犬主居住区的住所附近活动,必须随身携带犬只免疫证。同时,必须遵守所在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其他居民的正常活动。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禁一切犬只在街道或公园、游园、学校、医院、商场、餐馆、车站、码头、广场等区域内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之一款的规定予以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犬只登记、年检、免疫、检测、治疗、出售、购买、表演等特殊需要。,必须出入准养区及其场所,必须持有犬只的有效准养证和免疫证。你必须把你的观赏犬拴上狗链(绳)并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着或装上笼子。警(护)犬、科研表演用大型犬、猛犬进出准养区及其场所,必须由专职管理人员看管,并给犬戴口罩(套),用自己的车来回运送。

5.养犬人饲养或者拴养犬只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防止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犬只交易市场,未经批准、免疫和检验的犬只禁止交易。非观赏犬严禁在市区犬类交易市场交易。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公场所、职工生活区和居住区犬只的监督管理,开展与限制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和辖区的限制养犬和狂犬病防治工作。

八、中心城区犬类免疫检测点有:市兽医站( *** :5178733)、通江兽医站( *** :2601680)、九峰兽医站( *** :2308505)、博美动物医院( *** :2101430)。

九。市民如需了解养犬相关法律法规及如何进行犬只整治,可在2006年7月24日前拨打咨询 *** 2499888。

十、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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