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犬人携犬外出,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犬绳、牵引带、拴绳等工具对其进行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佩戴口套、手臂、入犬袋等防护措施;
(3)立即清除狗粪。
三、禁止养犬人、养犬人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 ***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4)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五)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
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当在畜牧兽医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带犬外出,不使用犬绳、牵绳、皮带等工具约束的;
(二)在电梯内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携带犬只,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
(4)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犬外出不立即清除犬粪的;
(六)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 *** 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未采取保护性避让措施,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
七、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挠捕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的,由市、县(区)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