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2.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3.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4.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围栏等圈养设施;
(二)有专门人员照看犬只;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位于办公楼和住宅小区以外。
个人养犬材料
1.上海养犬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
4.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材料1.上海养犬登记申请表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犬只安全管理系统
5.专职养犬人员的身份证明。
6.单位养犬场所证明。
7.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注: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指南。
1.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窗口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表》。
2.接受民警现场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养犬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4.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养犬的单位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费,当地派出所须出具收费凭证,并出具准养证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