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什么?近日,芙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遛狗未拴绳发生车祸导致车辆受损的案件。2020年11月15日上午,童在遛狗时未及时给狗拴上牵绳。宠物狗跑出楼道跑到路边横穿马路,与冯驾驶的车辆相撞。事发后,冯报警。经现场勘验,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证明冯正常驾驶,发生了这起事故。中途童的宠物狗在没有拴绳的情况下过马路,发生了车撞狗,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童把宠物狗送到宠物医院检查。冯将损坏的事故车辆送到汽修厂修理,共花费4837元。事后,冯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童某认为车撞狗,碰撞后宠物狗未受伤,但冯某车辆受损严重。这不符合常识,不能排除。冯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受损,但双方协商未果。冯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冯某的车辆是否因与童某的宠物狗发生碰撞而受损。根据冯某提供的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冯某的车辆在与童某的宠物狗碰撞过程中受损,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系。这种情况违反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着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原因,认定童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提交的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本次事故中宠物狗未受伤,不能否认宠物狗和冯某的车辆受损。最终,法院判决童某赔偿冯某车辆维修费用4837元。法官点评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喜欢饲养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有发生。本案中,童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未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冯某的财产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5条、第1246条的规定,童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造成动物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最后,提醒牵狗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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