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凯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将《凯里市养犬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饲养者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 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赌场、等候室、社会公共健身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二,不准带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不经司机和同车乘客同意,不准乘坐小型出租车。高峰时间不允许狗乘电梯。
三、犬只离家时必须使用束犬链(链长不得超过1.5米)。
四、饲养员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违反上述四项养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饲养人对3月龄以上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狂犬病免疫。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饲养者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犬只外出排泄时,犬主需立即清除,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者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员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饲养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圈养或拴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以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文件为准)。
八、因管理不善,饲养犬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饲养者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并预付各种治疗费用。未将受伤犬只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员不得驱赶犬只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饲养员的法律责任。
十、饲养者需持犬只防疫合格证到公安机关(公民之家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窗口)办理犬只证和牌照。一狗一卡。
十一、公职人员养犬,必须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将公职人员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情况上报州、市监察委员会和州、市组织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