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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周口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1 02:16:59 14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周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1.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郊区、新兴工业区、旅游区、机场周边禁止养犬。任何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和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必须报上级批准,并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农村养犬应当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由乡(镇)人民 *** 审批。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审批机关领取养犬许可证。

二、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定期接种疫苗。每年主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养犬许可证》,带犬到当地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疫苗,缴纳登记费,悬挂犬牌,领取《家犬免疫证》。疫苗接种费和牌照费由养犬人支付。

三、养犬人必须严格管理犬只。城镇要围(绑)起来。

四、未经免疫和无养犬许可证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捕杀。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狩猎工作,城市和农村由乡(镇)人民 *** 负责。发现病犬或疑似病犬,应立即捕杀,犬尸必须焚烧或深埋。

五、从1986年6月1日起,所有没有免疫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的活犬、狗皮和狗肉禁止上市。外经贸、供销、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购买活犬和狗皮,收回家犬免疫证和犬牌,并转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六、一旦发现被犬咬伤和狂犬病病人,应立即向县、市防疫站报告,并送当地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七、各级人民 *** 要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卫生、农牧、公安、工商、外贸、供销、商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不论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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