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养犬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结合《天门文明公约》和《天门文明二十条》,现将规范公民文明养犬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之一,个体养犬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做到犬只拴绳不出家门,及时清理粪便。
二、社区、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辖区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三是城管部门要将养犬不文明行为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及时劝阻犬只拴绳或清理粪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经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赶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各类公共场所张贴文明养犬标志;
六、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事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门店的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和破坏环境卫生。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主动参与,劝阻和举报非法养犬行为,积极营造文明养犬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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