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养犬管理规定
一、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犬主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二、驱赶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遛犬不拴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四、遛犬不清理粪便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对犬主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六、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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