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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养犬管理暂行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23:36:26 24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嵊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之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限制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犬只的饲养和管理。

(二)本办法的限制区域为:上三线以西、甬金高速以北、新场河至甬金高速一线沿城南大桥以东、罗晓线以内的区域。

(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和城市管理需要,限制养犬区域范围将相应扩大和调整,调整范围由市人民 *** 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养犬实行严格控制、禁限结合的原则。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严格限制养犬场的设置。

第四条养犬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一)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登记、许可、犬只体检、周转(收容所)场所设置、狂犬病、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处置和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牵头修订完善养犬管理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投诉举报,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活动,统一 *** 养犬标识材料;组织协调机制定期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负责查处和打击因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刑事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和监测,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明,做好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含犬类周转和收容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为犬只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四)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狂犬病疫苗接种、犬伤救治、狂犬病抢救治疗、人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等犬伤的规范化治疗。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养犬相关经营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中宣传、公益广告和各类标牌材料费用的统筹保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和保护犬只周转(收容所)用地。

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养犬管理的属地责任,做好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犬主身份证和犬只,到设有免疫、登记、领证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和兽医诊所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电子芯片植入(或犬只牌照发放)。交费后可以拿到养犬登记卡,做到一犬一卡一号。如果狗狗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狗主人可以持养犬登记卡进行接种。不符合规定的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置,不得饲养。

养犬登记信息包括: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犬种、犬号。除上述登记信息外,电子芯片信息还应当记录犬只免疫的相关信息。

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宠物医院、兽医诊所排查登记工作。经审查可以从事免疫、登记、许可一站式服务的单位,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第六条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将养犬登记卡挂在犬颈上,不得摘下或者随意涂改。

(2)犬只出屋时,犬主应采取戴口套、拴狗链(绳)等措施。成年人应该牵着狗,注意避开其他人。狗主人应立即清除狗在户外的排泄物。

(三)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不得进入下列区域:风景名胜区、名人故居等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公共区域;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商场、餐厅、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养犬行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犬只死亡、丢失、屠宰的,应当在30日内到一站式服务点办理注销登记。犬只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六)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设立犬只周转(收容)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二)距离居民聚居地500米以上;

(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养犬量不少于100只;

(四)场地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五)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清洗、消毒、排污等设施。

第八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养犬、不规范养犬行为、非法养犬诊疗、非法销售犬只和犬用品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犬只交易场所和非法犬只诊所。

第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狂犬病、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防止犬伤事件发生。他们可以探索外包抓捕、爱心收养犬只的社会化运作模式,负责社会化运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在限制区域内遗弃、丢失或未及时办理免疫等手续的犬只,综合执法部门将按照无证犬只进行捕捉、圈养并做好饲养、消毒等管理工作。

养犬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逾期无人认领的犬只,综合执法部门将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下,定期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养犬宣传,高度重视涉犬社会舆情动态,利用好电视、广播、报纸、 *** 等媒体宣传引导文明养犬,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十一条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二条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十三条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嵊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郑声〔201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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