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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23:30:59 60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温岭养犬管理条例

一是养犬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养犬人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带犬到公布的犬只免疫及信息登记点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并办理信息登记信息卡。逾期未办理的,由市、镇(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责成养犬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收容捕捉。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让犬只恐吓或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5)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但导盲犬、搜救犬、警犬、协助犬除外;

(6)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牵犬绳牵引;

(七)在楼道、电梯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措施抱犬、收紧牵绳携犬或者为犬戴上口套;

(八)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9)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时,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四、饲养犬只不按规定进行犬类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犬只排放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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