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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23:26:12 43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高邮养犬管理条例

之一条在本市市区(高邮镇、经开区、城南新区)养犬、养犬管理和经营养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要拴养或者圈养犬只,出户时必须由负责任的成年人牵领,牵绳长度不超过2m,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二)居民饲养的犬只不得污染环境,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三)不得携犬进入商场、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餐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进入露天广场、公园、背街小巷时,应服从相关部门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四)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要让狗恐吓他人或驱使狗伤害他人。饲养者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狗威胁或伤害他人。犬只咬伤或者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的卫生防疫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饲养人应当妥善处置病犬、伤犬、死犬,不得随意抛弃。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狂犬病疫苗接种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犬只送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

第四条未拴绳的犬只、流浪犬、流浪犬和上路无主犬,应当予以捕捉、收容。犬只被犬主领回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寄养费用;对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鉴定为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捕杀。

第五条无人认领的犬只、散养的犬只、流浪犬和收容的无主犬,应当在3日内按无主犬处理,交由志愿者协会或者社会爱犬人士寄养或者救助,并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登记,对该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第六条市区禁止个人饲养由农业农村局确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七条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 :公安局110,城管局12315,农业农村局12316。

第八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予以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邮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其他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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