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养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武宁街道、白云街道所辖的所有区域;江北街道管辖的迎宾大道以西(含)的区域;横店镇、南马镇、巍山镇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管理重点之外的其他领域是一般管理领域。
二、犬只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制度。综合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三、犬只出生三个月,未接种疫苗或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到农业农村局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的《金华市犬类免疫证》。
四、个人(单位)在重点区域养犬的,每户登记和每个固定居住地养一只,并应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单位)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残疾人服务犬除外)。
五、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损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狗主人给狗绝育。
6.带犬外出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用牵绳牵住,或者采取放入犬袋或者犬笼等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重点管理区域携犬外出时,应当佩戴犬牌。
七、禁止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除外)。
八、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可拨打热线 *** :12345。
九、各类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