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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宠物世界 2022-07-30 20:53:06 66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达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达州市区养犬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和公共秩序,防止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限制养犬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一、达州市区犬只禁入区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的养犬限制区域包括通川区的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翠屏街道办事处、三里坪街道办事处。

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制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一)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每名盲人和重度残疾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者助残犬;

(二)禁止饲养体高50厘米以上的烈性犬和成年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时,必须在犬颈上悬挂准养标志和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将犬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用犬绳牵着,必要时应当为犬戴上口套;

(四)犬只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养犬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商场、宾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空港口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狗入内。

(七)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携带犬只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8)及时制止犬吠和犬类攻击行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传染病报告制度

养犬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狗的无害化处理

免疫犬、无主犬、散养犬、病犬和非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会同动物防疫、卫生计生单位按照《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非法养犬活动的处理

(一)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养犬人限期整改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违反者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让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或者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失效。本公告发布前的养犬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免疫 *** :0818 2521526,市农业局

投诉 *** :市公安局:110市城管执法局:0818 238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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