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三明市建成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不得让犬只恐吓或伤害他人;
(3)外出(遛狗)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着牵引绳(绳);携带大型犬出户时,应当为大型犬戴上口套,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4)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时,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 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
(6)除小型出租车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犬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主要对城市公共场所的犬只、流浪狗、狂犬病进行收容和处置。在城市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和无主犬。
五、未立即清除犬只粪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