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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六安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18:20:27 76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之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城城(含县城,下同)及其邻近地区、新兴工业区、旅游区、港口、机场周边禁止养犬,禁止设置犬类市场和进行犬类交易。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在禁养区内,因安全、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养犬许可证》并圈养。

第三条严格控制农村养犬。确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养犬许可证》,但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

狂犬病流行的农村地区禁止养狗。

第四条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农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免疫接种每年进行一次。新生幼犬应在一个月内申请牌照进行免疫。免疫和牌照费由养犬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农牧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条《养犬许可证》和《犬只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买卖。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被捕杀、屠宰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携犬进入其他市县,或者从省外携犬进入本省的,应当具有当地农牧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和犬类准养证明。没有免疫证明的,要立即办理申报手续,进行免疫。否则,按第七种办法处理。

第七条未领取《犬类合格证》、《犬类免疫证》或无免疫标志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农牧、卫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农村的,由乡(镇)人民 *** 负责。

第八条发现狂犬病应立即捕杀、焚烧或掩埋,严禁剥皮、出售和食用。被咬伤者应及时到卫生部门急救。

第九条在市场上销售的有免疫许可证的活狗、狗皮、狗肉和外贸、供销、商业等部门收购的活狗、狗皮、狗肉,必须经农牧部门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同时收回犬只免疫许可证和免疫许可证。

禁止销售无免疫证明或免疫卡的活狗、狗皮、狗肉。

第十条未经批准养犬的,每只犬罚款五十元,并强制捕杀。允许城市养犬上市,农村居民携犬进入禁养区的,每只犬每次罚款20元。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城市由公安部门执行,农村由当地乡(镇)人民 *** 执行。罚款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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