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防控狂犬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四川省限制养犬区犬类管理规定(试行)》,现就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狂犬病防控。预防为主,实行犬管、免、灭综合治理。市区养犬必须登记、免疫、拴(链)养,农村养犬必须免疫、拴(链)养。对毒犬、拒绝免疫的犬、开放犬、流浪犬、无主犬等应当捕杀,并对其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限制区域内的犬只管理。我区限制养犬区域为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四条街道,西郊、南岸、安福、赵昌、象鼻、菜坝机场五条郊区街道。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限制区域内养犬。
(一)严禁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需要在限制区域内饲养守护犬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养犬手续后方可饲养。
(二)公安部门是限制区域内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养犬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养犬申请,填写养犬申请表,经街道、派出所审核后报翠屏区公安分局犬类管理办公室( *** :8233076)。犬类管理办公室符合《四川省限制养犬区犬类管理规定》犬类管理要求的,犬类管理办公室将告知养犬人。凭《只准养犬通知书》到宜宾市翠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免疫点( *** :2336044)对犬只进行检测和免疫。如果检测结果为阴性,养犬人可以报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唯一养犬证明。
(3)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圈)养。严禁携犬进入广场、商场、影剧院、公园、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主犬出门必须拴好链子(3米长),并携带有效的准养证和免疫证。一旦发现无有效准养免疫标志的开放犬,将由公安机关捕杀,并依据《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之一款,对犬主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每年定期审验养犬许可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和检测。主犬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审批。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有效免疫证,不得非法交易、 *** 准免疫证。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检测、免疫和申领证明,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据《四川省限制养犬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养犬人处以每只犬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在自己的犬只伤害(咬、舔、抓)他人时,责任人应当立即将受伤的犬只送医疗卫生单位治疗;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医疗费或者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对伤人的犬只应及时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检验。发现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犬的,应当立即依法捕杀,并对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人民群众有权监督举报非法养犬,发现未经批准、未拴(圈)的非法养犬,可以向辖区派出所举报( *** :东城:8226016,程楠:8203060,西城:8239840,北城:8239830,金沙江大道:2383993,长江大道:232847,蜀南大道:2325609,西郊:8300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