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中山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0 15:59:37 163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中山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之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捕杀非法养犬、无主犬和无证犬。

市农业、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 *** (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街道办事处在市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区为犬类禁入区。

闹市区为:东至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百鸟归巢;至程楠桂露路博爱医院路口,南区105国道交叉线;到华福西路的尽头;北105国道过境线沙朗,老105国道与祁刚公路交界处,东明大桥。

建制镇(含火炬开发区)由镇人民 *** 确定并在本细则实施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入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禁入区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禁养区内禁止养犬。被确定为治安保护重点的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等单位因科研、展览、演出和治安需要养犬,或者符合《广东省犬类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只有在免疫并获得犬类许可证后,才能圈养或拴养犬类。

第八条禁养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申请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养犬的书面意见,并答复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准予养犬的书面答复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带犬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出具动物免疫证明;

(三)申请人持准予养犬的书面答复、动物免疫证明和犬只彩色照片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佩戴犬牌;未佩戴养犬许可证的犬只视为无证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捕杀。

第十条《养犬许可证》和动物免疫证应当载明养犬单位的犬只管理安全负责人。

第十一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免疫,并在动物免疫证上登记。

第十二条《养犬申请表》、《养犬证》、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部门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得转借、买卖、伪造和涂改。

第十三条禁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走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不再养犬的,应当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在禁养区内将犬只 *** 给他人饲养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办理《养犬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非禁养区的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拴养。

在非禁养区养犬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免疫证明。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带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并在动物免疫证上登记。

第十五条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犬类养殖和活犬销售,不得设立为犬类服务的诊所。

在非禁养区从事犬类养殖和活犬销售的,应当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开办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农业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犬只及其产品必须持有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方可出售。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销售或者运输。

第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当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犬只伤人情况,并当场拴犬,直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检查。对经检查确认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出:

(1)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党政机关、学校和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公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馆、商店、市场、医院、候诊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镇 *** 、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养犬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捕杀,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养犬许可证》无效,并由市公安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行为,由市农业部门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动物疫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不容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