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为规范惠州市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桥东、桥西、龙凤、江南、江北、河南、小金口、水口8个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环、陈江2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秋长2个街道办事处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及相关活动。军队和警犬、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 *** 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审批(登记、发证、换证),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非法养犬、捕杀狂犬病、捕捉野狗等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其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受理投诉,查处养犬、遛狗等问题;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对狂犬病患者的监管,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患者诊治的管理,对非法养犬、拒绝或者阻挠捕杀非法犬,造成他人咬伤或者人群狂犬病的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和投诉;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本住宅区养犬事项公约,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居住区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制止非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社会团体和养犬组织应当倡导依法、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和免疫、监测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 *** 、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进行登记,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换相关信息。
第八条市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必须办理养犬登记,方可养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