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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常德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0 14:52:11 59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常德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市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攻击性犬等危险犬(目录附后)。

二、犬只免疫登记。2019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报名时间。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本市市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点(名单附后)进行登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发放养犬证,植入电子标识,发放智能养犬许可证;检疫不合格的犬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提倡养狗者每户只养一只狗。

登记期结束后,新收购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收购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点进行登记。

第三,文明养狗。狗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犬只。任何人都可以及时在现场消除狗狗受伤的危险。严禁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船)、餐厅、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设置禁止进入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带犬外出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放入犬笼或戴上口套和牵引带,且必须携带粪便。

四、养犬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狗伤人。驱赶或者放任动物伤害、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狗打扰人。犬只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非法饲养和非免疫登记。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疫登记,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依法集中处置。

犬只未注射动物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拒绝或者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4.影响健康。养犬人不按规定立即清除粪便,影响公共卫生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损坏公共财产。不听劝阻,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财物,毁坏草皮、绿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6.阻挠管理。养犬人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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