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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14:06:35 140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十堰养犬管理条例

一、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经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除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犬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体高55cm以上的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养犬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出具免疫证明。

四、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散养。携犬出户应当栓绳,主动避让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儿童、行人和车辆,不得妨碍他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违反规定,未拴犬链携犬出户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犬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共场所的犬只排泄物,犬主应立即清除,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经营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犬只离家时不得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营业场所、宾馆、公园、公共广场、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司机同意乘坐客运出租车。

八、对于流浪犬只能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容,鼓励相关社会组织收容犬只,并鼓励爱心人士参与犬只管理志愿者队伍。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养犬影响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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