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制养犬区)。限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华龙区人民 ***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本市限制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制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 *** 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除了辅助的需要,还有导盲、听导等。,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严格限制养犬场的设置。
第四条养犬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建立由城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一)城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许可、犬只体检、周转(收容所)场所设置、狂犬病、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和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订完善养犬管理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投诉举报,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活动,统一 *** 养犬标识材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负责查处和打击因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刑事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做好犬只集中饲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含犬只周转、收容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犬类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为犬只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四)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狂犬病疫苗接种、犬伤救治、狂犬病抢救治疗、人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等犬伤的规范化治疗。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养犬相关经营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相关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和保护犬只周转(收容所)用地。
(八)宣传部门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倡导规范文明养犬。
(九)华龙区人民 ***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对养犬管理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限制区域养犬,每个户籍、每个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
第六条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犬只出生三个月后,到设有免疫、登记、许可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和兽医诊所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植入电子芯片后,获得养犬登记卡,实现一犬一卡一号。当免疫间隔期满,需要再次接种时,犬主可凭犬登记卡进行接种。不符合规定的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置,不得饲养。
狂犬病免疫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养犬登记信息包括: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犬种、犬号。除上述登记信息外,电子芯片信息还应当记录犬只免疫的相关信息。
城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宠物医院、兽医诊所的排查登记工作。经审核可以从事免疫、登记、许可一站式服务的单位,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将养犬登记卡挂在犬颈上,不得摘下或者随意涂改。
(二)携犬外出,必须给犬拴狗链(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且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狗的排泄物应由狗主人立即清除。
(三)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不得进入下列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景区等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酒店、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养犬行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犬只死亡、丢失、屠宰的,应当在30日内到一站式服务点办理注销登记。犬只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六)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华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应当设立犬只周转(庇护)场所。约定的周转(住宿)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
(二)距离居民聚居地500米以上;
(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养犬量不少于100只;
(四)场地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五)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清洗、消毒、排污等设施。
第九条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养犬、不规范养犬行为、非法养犬诊疗、非法销售犬只和犬用品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犬只交易场所和非法犬只诊所。
第十条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狂犬病、流浪犬、无主犬和无证犬的处置,预防犬伤事件的发生。他们可以探索外包抓捕、爱心收养犬只的社会化运作模式,负责社会化运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于在限制区域内遗弃、丢失或未及时办理免疫手续的犬只,城管部门将按照无证犬只进行捕捉、圈养并做好饲养、消毒等管理工作。
养犬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逾期无人认领的犬只,城管部门将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下,定期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城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高度重视涉犬社会舆情动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 等媒体做好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工作,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十二条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三条携犬出户时,未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管部门对携犬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增加养狗人数)
第十四条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