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全市城区文明养犬工作公告如下: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在屋(院)外养犬。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建议19:00-24:00遛狗。携犬外出时,应当给犬拴上链子(链子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大型犬(一般长度在半米以上)应当戴上口套。犬只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尽量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做好狗的圈养和拴系工作。凡不圈养(拴养)或不拴绳流放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一旦发现,公安、城管、区街等部门将联合整治,并予以收容。
三。对于收容的无家可归(无主)犬,欢迎您到市收容中心领养并规范相关手续。同时,自收留之日起5日后,所有无人认领的犬只将由市犬类收留中心按照流浪(无主)犬处理。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驱赶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养犬期间,在公共场所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一款的规定查处。
六、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 *** 号码:
公安机关:0798-110;
珠山区:0798-8282686;
昌江区:0798-8612319;
昌南新区:0798-8252689;
高新区:0798-8381065。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