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铜陵市养犬管理规定 铜陵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0 12:27:33 142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铜陵市养犬管理规定

之一条为加强全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限制养犬区为:铜官山区;狮子山区双石村、通光村、夏彤村、先锋村、缪欣新村、缪欣东村;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发达工业区;郊区七八路周边500米范围内。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申请的审批和非法养犬的处理。市畜牧、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 ***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特定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因安全和科研需要批准的特种犬和居民批准的观赏犬外,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养犬。

犬类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饲养特种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犬只必须有固定的圈(拴)养区;

2、要有专人负责;

3.你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七条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家庭状况良好;

4.你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八条限制养犬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在限制养犬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携犬到市畜牧部门进行免疫,并凭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领取准养犬证和养犬许可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费用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部队、公安部门等饲养的特种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限制养犬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养犬手续。逾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外国人不得携带烈性犬和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暂住的,应当在15日内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犬类准养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畜牧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明。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犬只出售、捐赠、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受赠人和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审验、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禁止在限制养犬区从事经营性养犬活动。

第十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到指定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2.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3.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室、学校、医院和商场、餐厅、浴池、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必须悬挂犬牌和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6.饲养员负责清除狗在户外的排泄物。

第十五条犬只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治疗和免疫,并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立即捕杀,并向市畜牧部门报告;不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捕杀,狂犬病尸体必须在指定地点焚烧,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野犬,由公安部门捕杀:

1、未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的;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检验,经通知仍未进行的;

3.外地认证犬在我市未办理养犬许可证超过15天的;

4.限制养犬区外的无证犬进入限制养犬区;

5.打扰邻居经教育不改,逾期未处理的;

6、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免疫接种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纵狗伤人;

2、倒卖、伪造或涂改《养犬许可证》的;

3.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不容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