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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0 11:36:34 189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连云港养犬管理规定

之一条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的意见》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犬类饲养、交易、诊疗、管理等活动。

军用、警用、科研、实验等特种犬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养犬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由公安、城管、兽医、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查处犬只吠叫扰民、驱赶犬只伤人的案件,调解涉犬纠纷,捕杀野狗和狂犬病;

(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上街卖狗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疾病检测,监督饲养者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5)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管理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

(六)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负责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七)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通过12345 *** 服务热线受理养犬问题的举报和投诉,按职责分工送相关部门处理,跟踪督办处理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当事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 *** 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控、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组织居民和业主制定养犬公约,约定允许犬只行走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志并监督实施。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经有关部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养犬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遗弃或者虐待犬只。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城镇居民饲养小型犬不得超过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因安全保卫、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应当经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和名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犬只送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接种,登记并缴纳费用,领取家犬免疫证。饲养进口犬的,在领取家犬免疫证时,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第十二条市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个人养犬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签证);

(二)住所证明;

(3)犬只免疫证明(进口犬只还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养犬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

(二)单位出具的确需养犬的证明;

(三)养犬管理责任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

(4)犬只免疫证明(进口犬只还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设立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立犬类诊所,应当取得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犬只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服务的,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四条养犬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控制犬只,保护现场,不得 *** 、出售、屠宰,并立即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开展诊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经鉴定为狂犬病的,报当地派出所捕杀。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犬只正常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犬只非正常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各种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限制犬只进入,并设置限制犬只进入的标志。

第十七条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无养犬标志的区域;在不同的时间段,禁止狗进入有禁止狗进入标志的区域。

第十八条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乘客的同意。

第十九条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采取装袋、笼养、拴链、戴口套等安全防范措施。遇到行人,要主动避让,防止狗伤人,妨碍他人。

第二十条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赶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犬只吠叫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犬类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就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办法,并报市 *** 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人民 *** 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连政〔2002〕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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