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营造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规范市区养犬行为,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之一,遛狗要拴;
二、规范管理养犬污染环境。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排放犬只的粪便饲养者应当及时清理。
三。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管理相对人阻碍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