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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西柳州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09:32:18 29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柳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加强养犬管理,引导公民合法、规范、文明养犬,提高文明养犬意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

一、市民养犬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并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进行登记。

二、倡导公民依法养犬,不弃犬。

三、公家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有安全完善的防止犬只伤人的措施(如拴狗绳、链子、戴狗口罩等。),且犬只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避免犬只靠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人群。

(二)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携犬出户活动时,应携带清扫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不得携犬进入设有禁止携犬标志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餐馆、饭店、学校、医院、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候车室(机、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4)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狗打车,需要司机同意。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让犬恐吓或者攻击他人;如果影响他人休息,养犬人要采取措施制止。

(六)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带犬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接种。

4.公民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积极化解纠纷和矛盾,立即将伤者送至狂犬病防疫站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救治,采取免疫措施,并对犬只进行检查。

5.对辖区内危害群众安全的疯(病)犬、不守规矩犬、无人看管流浪犬,一律无害化处理。

六、广大市民应积极 *** 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举报。联系 *** :110,12319。

七、对于不按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20年8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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