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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株洲市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0 08:50:19 163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之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犬类(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繁育、销售、展览、表演、医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应当遵循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 *** 成立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和非法养犬的处理,以及野狗和狂犬病的捕杀;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免疫证明的发放、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犬尸体的处理,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城管部门协助捕杀狂犬病、野狗;卫生部门负责人使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接种、病人治疗和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疫苗的生产和经营由药监部门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宠物销售,规范市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犬类的饲养、销售和养殖实行数量管理。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小组批准后实施。市确定养犬数量,报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 *** 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3)单位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禁止在市区设立犬类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居民区禁止养犬。具体品种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观赏犬的品种和身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确定并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用犬、盲人导盲犬等特种犬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养犬:

(一)本单位护航、演出和科研的需要;

(二)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外。

(3)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养犬应当取得《株洲市养犬许可证》。

申请养犬许可证,应当携带犬只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应当如实填写养犬申请表;单位必须写申请报告,说明养犬目的,并加盖公章;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5)狗的照片。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养犬人提交的资料后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株洲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领证手续和送犬免疫时,犬只需要到户外活动的,应当拴好犬链和口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申请养犬的单位。

第十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的颈部佩戴公安机关核发的养犬许可证;

(2)犬只进入户外时,应当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犬主应当随身携带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餐馆、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幼儿园。

(四)县级以上人民 *** 在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进入活动区域。

(五)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

(6)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犬主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以及犬吠、撒尿、离家出走等原因伤害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九)犬类饲养、销售、繁育、展览和表演实行许可制度。

携带犬只进入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的,该场所或者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来源合法,品种符合,并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

(二)购买犬只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和个人的证件,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应当如实登记。

(3)建立凭证销售登记制度。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个人和未成年人出售犬只;犬只出售后,犬只购买凭证应当妥善保存2年备查。

(4)发现出售非法来源犬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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