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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新乡市养犬管理条例

宠物世界 2022-07-30 08:28:52 126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一是依法加强和完善城区养犬管理。

(一)市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次干道、公园、休闲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养犬管理。在市区,查处犬只扰民行为;

(二)市畜牧局负责实施犬只的免疫、检疫和免疫工作。

证明;(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犬类交易市场和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区人民 *** 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市人民 *** 对各区人民 *** 的养犬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各级人民 *** 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违法处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区居民只准饲养肩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表演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必须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在室外遛犬。

三、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和抗体水平监测,之后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防止疾病传播。具体接种由市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动为犬只接种疫苗的,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餐馆、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收容所(室)、景区等公共场所。狗不允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予以制止。

5.养犬人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佩戴犬链、口套和厕袋,不得放养或由未成年人牵领。他们应该避开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养犬人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或者因犬吠等原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赶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养犬人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责任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市场或违反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犬只和经营收入。

九、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卫生防疫机构治疗,并依法承担一切费用;因养犬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对伤人犬或疑似狂犬病犬,犬主应立即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非法养犬,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市区流浪狗、流浪狗和狂犬病。

十三、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或者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区人民 *** 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本辖区犬只整治任务。

十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非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公共卫生乃至生命安全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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