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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养犬管理办法 鸡西市养犬管理规定

宠物世界 2022-07-30 06:10:01 114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鸡西市养犬管理办法

之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保护公民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城及其郊区、县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疗养区以及港口、机场周边五公里以内的区域禁止养犬。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和治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养犬许可证。

第四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犬只被宰杀或者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处理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发证单位缴纳养犬许可证。

严禁涂改、伪造、 *** 养犬许可证。

第五条对无证犬、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流浪犬、狂犬病及其他患有狂犬病的动物,一律捕杀。

所有被杀死的狂犬病和被狂犬病咬死的动物尸体,应埋在2米以下或焚烧。严禁剥、卖、吃。第六条销售狗皮、狗肉的,应当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集市上严禁交易活狗。

第七条城市捕犬工作由公安部门组织,畜牧、卫生、城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农村由乡、镇人民 ***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

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管理和家畜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监测家畜狂犬病疫情。

第九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当认真处理被犬咬伤的病人的伤口。如果确实需要打狂犬疫苗,他们要出具诊断书,转到指定的防疫单位进行治疗。被诊断患有狂犬病的病人应该被隔离和治疗。第十条犬只未拴系、圈养或者未按规定对犬只免疫的,除依照第五条规定外,由公安或者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者犬主处以200元罚款。

涂改、伪造、 *** 犬只号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经营、销售活犬或者销售无检疫证明的狗肉、狗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活犬、狗肉、狗皮和违法所得,并对销售者和购买者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倒卖狂犬病疫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应送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犬只咬伤人或者动物的,养犬单位或者犬主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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