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允许养宠物的原因大部分主要是因为:1。宠物毕竟是小动物,需要照顾,自己都照顾不了。如果主人不在家,它肯定吃喝拉撒的到处都是,卫生会受影响。况且宠物也会破坏房东的房子。如果是装修好的房子,房东不希望租客养宠物破坏他的装修。再加上狗狗随地大小便,家里的气味会很难闻。等到下次再租给别人。万一别人不喜欢养宠物,会介意气味。2.房子虽然租给了租客,但房产证毕竟还是房东的。宠物永远是未加工的动物,即使是非常聪明的狗有时也不可避免地攻击人类。万一发生这样的事件,楼主也会受到牵连。尤其是咬了隔壁邻居,人家会直接投诉到物业。找房东协商和解赔偿,无疑是给房东找事。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房东一般都会限制宠物。3.在一些城市和地区,房子更贵。一个人租房子不划算,这样的几个卧室可能就忽略了。为了把房子租出去,房东通常会在网上发布合租信息。或者有的房东直接把自己的大套房租成很多单间。结果租客那么多,大家都不认识。有人养宠物有很多不安全因素,上面说的缺点都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了问题,楼主更多的是对那些都在一个房间的人负责。有些人对宠物的毛发过敏。分享室友的宠物对于过敏的人来说是一场灾难,所以很多房东都不允许养宠物。
我是房东出租房子前口头上有跟中介说过不租给养宠物的租客...你好,口头协议无效,没有实际证据不算违约。
我租的房子,房东不让养狗,租房的时候也没说,让我立刻解决。从法律上来说,合同没有约定的时候,一般是按照通常的情况。主人生活饲养宠物很正常,不违反合同。解决办法:可以和房东协商,如果房东执意拒养,他们共同协议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多付的租金和押金予以退还。否则,你有权在房子里养宠物。如果房东认为你的做法违反了约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楼主说不退,那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房东强行挪动你的东西或者换锁不让你进屋,可以报警。
把房子租给养狗的人可以吗?有什么风险?需要注意什么?说实话,需要看的是人而不是狗。没有不听话的狗,只有不会教的主人。我也租房子,养了一只狗,是掉毛更大的金毛,但是很勤快的打扫卫生。...
能不能把房子租给养狗的人呢?我租房子养了两只猫两只狗!每次租房,我都会提前告诉房东我有宠物,如果对方没意见,我就去看房子!我理解有些房东不想租有宠物的房子。很正常!直到现在我租房的时候都不会刻意去找装修好的房子,就随便找普通装修的,更好找贴瓷砖的那种!但是不管是什么装修,如果你的宠物真的被别人的东西弄坏了,那就付出代价,不要讨价还价,每天按时带狗狗出去上厕所,好好打扫,就不会有太大问题了!我现在住的房子的房东很好。他不仅不反对,还喜欢我的狗!我也爱保护他的房子。就像我自己的房子一样,我把怕损坏的东西都收起来,把怕刮花的东西都提前保护起来。每天我消毒擦地板,用吸尘器吸。房子里没有特别的味道!而且我家的猫狗也很牛逼,从来不撕家不叫!狗狗每天都要去外面上厕所。偶尔憋不住的时候会在楼道里撒尿。我会之一时间清理干净!出门一定要带好牵绳,外面的便便会被清理干净。邻居都知道我家狗的事,投诉的事也没人说!所以你养了宠物,人家不租你的房子很正常!如果有人租给你,你要怀着感恩的心爱护别人的房子和里面的一切。懂事听话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看主人是个什么样的人!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房子是什么样子的,退房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或者比住进去之前还要好!人为的!
出租家里的房子,是不是尽量不要租给养狗的是的,而且更好不要租给孩子。你不知道他们家的狗和孩子是不是把事情搞砸了。
关于租的房子里养猫的问题1.你没有义务处理猫,因为养动物不违法。假设是违法的,也是由动物管理机关处理。房东无权处理猫猫,你和房东的关系只是租佃关系。2.如果楼主还是不肯养猫,那就是侵犯了你养动物的权利。这个时候,你就不用理会他了。3.楼主强行处理猫当然是违法的。这时候你可以报警,警察会处理的。4.如果房东以养动物为由解除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那就是违约。这个时候,你不必搬出房子。如果被强制搬家,马上报警,警察来回制止他的行为。因为你有租赁合同,你属于合法的承租人,对房屋有占有和使用权。如果他起诉解除你的租赁合同,叶班会败诉的。假设你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饲养动物,那么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个约定已经违反了允许饲养动物的法律。综上所述,你什么都不用担心。继续养你可爱的猫,继续租你的房子。只要你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他也没办法。我也喜欢猫。
房子能租给养猫的人吗尽量避免。宠物容易长跳蚤等虫子,清理起来很麻烦。
房子能租给养猫的人吗这和养猫没关系。重要的是业主有没有责任。只要主人懂得准备猫抓板等用品,你家的东西就不会有问题。
该不该把房子租给养10只猫的租户?如果不影响邻居,可以租,因为养猫有一种很特别的味道。养一两只没多大关系,养十只八只也没关系。猫的屎和尿处理好了,就什么都闻不到了。如果做不好,对邻居影响很大,左右两边都不敢住。更好不要租给养猫的人,那样你就不敢住你的楼了。留着吧。
